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在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
《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对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应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构建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等,实施精准修复。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各类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等,可以通过在公示系统中缩短公示期限、更正信息和停止公示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修复时,《征求意见稿》指出,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其中,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和情节等,设定3个月、6个月和1年基础公示期,基础公示期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在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满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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