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卫计委晒罚单:西南医院擅自体检被罚款
2016-09-08 16:14:29 来自:四川在线 编辑:周小西
记者从成都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针对南光医院龙舟路诊所等机构的违规医疗行为,成都市卫计委开出了系列的罚单。在被处罚的机构里,有的是未获健康合格证为顾客服务,有的是超范围服务等。
被处罚单位:南光医院龙舟路诊所
违法事实:南光医院龙舟路诊所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违反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61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7-13
被处罚单位:四川东方世纪影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8-17
被处罚单位:成都武侯西南医院
违法事实:成都武侯西南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擅自开展“健康体检”诊疗活动案
违反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目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7-15
被处罚单位:成都润禾皮肤病专科医院
违法事实:成都润禾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案
违反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以及《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45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7-04
被处罚单位:武侯区福光家富富桥保健按摩中心(经营者:朱福光;注册号:510107600684550)
违法事实:武侯区福光家富富侨保健按摩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8-11
被处罚单位:锦江新宏益诊所
违法事实:锦江新宏益诊所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案
违反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4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处罚决定时间:2016-07-12
被处罚单位:锦江康泰诊所
违法事实:锦江康泰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违反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196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7-14
被处罚单位:金堂悦康医院(普通合伙)
违法事实:金堂悦康医院临床用血的储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8-05
被处罚单位:陈氏康华诊所
违法事实:锦江陈氏康华诊所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违反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4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7-18
被处罚单位:静居中西医诊所
违法事实:静居中西医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违反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18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