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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次公布“终生禁驾”名单 54人中有6名女司机
2016-04-07 13:19:07 来自:四川报道网 编辑:向经纬
     四川报道讯  继全国多个省市近日公布终身禁驾驾驶人名单后,4月7日,成都交警(微博)公布了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全市54名“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
 
 
     什么人会被“终生禁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员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4人中男司机占绝大多数
 
     本次向社会公布的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 “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共计54人,其中,年龄最大为58岁、最小为21岁;男性48人(占88.9%)、女性6人(占11.1%);30岁以下的19人(占35.2%)、30-50岁的33人(占61.1%)、50岁以上的2人(占3.7%)。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成都市已有214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肇事逃逸成最大原因
 
     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39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12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3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72.2%、22.2%和5.6%。成都交警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随着成都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不断增加,“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也较为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成都交警此次公布54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旨在震慑交通违法者,在全社会倡导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行为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分析
 
     案例一: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2015年1月16日,王凌云(男,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人)驾驶川AF0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寿高路由复兴方向往寿安方向行驶。07时40分许,王凌云驾车行驶至蒲江县西来镇寿高路15Km+400m路段处,与同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搭载徐某某的人力三轮车相碰,相碰后,人力三轮车又与同向行驶由袁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袁某某受伤,周某某、徐某某经医生确认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凌云驾驶肇事汽车逃离现场。2015年1月16日23时许,王凌云被民警挡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王凌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6月24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凌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王凌云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08月31日,张哮宇(男,26岁,四川省成都市人)醉酒后(经鉴定,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9.0±9.4mg/ml)驾驶川AR97**小型越野客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由龙华路往航天北路方向行驶,02时55分,行至车城东七路1号门前路段时,与在车行道内的何某某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张哮宇驾车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张哮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01月0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哮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张哮宇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饮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08月27日,黄霜霜(女,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饮酒后驾驶川A60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武侯区从九眼桥方向沿一环路南一段往磨子桥方向行驶。6时40分许,黄霜霜驾车行驶至一环路南一段“九眼桥加气站”门前路段,与从汽车前进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当场确定)。事发后黄霜霜驾驶车辆逃逸。当日9时黄霜霜到交警一分局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黄霜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3月1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黄霜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黄霜霜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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