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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失业保险费用返50%
2018-12-24 14:01:23 来自:四川报道网 编辑:赵雨桐

     四川报道讯  省政府近日岀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意见围绕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制定15条新政,包括“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支持就业创业”“积极实施培训”“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落实各方责任”等5个方面。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我省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此外,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在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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