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CPI单月同比涨幅达3.5% 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2016-12-09 21:11:04 来自:四川报道网 编辑:周小西
12月9日,记者自省政府网站获悉,日前,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按此方案,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可启动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
据悉,方案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方案还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方案规定,联动机制将在两种情况下启动,其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市(州)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方案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方案要求,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各市(州)不得将联动机制的启动或中止下放至县区级。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方案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级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